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黃秀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郭黃 秀英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2年3月31日死亡,有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債務人既 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故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 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