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號
CTDV,111,金,1,202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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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明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然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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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