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王福偉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張文瑜
張榮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0月00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