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24586號
債 權 人 劉永權
債 務 人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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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鍾瑩豐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27號聲明異議程序暨其後
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予延緩執行期日。
理 由
一、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
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拍賣程序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劉永權繳納尾款
為由,惟債權人劉永權不服通知聲明異議,供本院裁定駁回
債權人劉永權之異議聲明,債權人劉永權不服裁定聲明異議
,亦經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惟債
權人劉永權仍不服裁定,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㈡上開裁定結果,涉及債權人劉永權
可否聲明主張債權抵繳系爭拍賣不動產之價金,對兩造權益
影響頗大,準此,本院認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27號聲明
異議程序暨其後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延緩執行期日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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