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7號
CTDV,111,原訴,7,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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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國安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陳志祥

王行營即陳麗戀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慶即陳麗戀之承受訴訟人

王佳琳即陳麗戀之承受訴訟人

楊東明

林金雪
賀先章
王湘瑜

劉振宏
潘秋雪
張德威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凉
被 告 楊閔中
李肇雲
許金勝
上 十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 告 李安偊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
於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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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