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48號
CTDM,112,聲,948,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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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智因犯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 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 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 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 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 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 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 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 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 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 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
  ㈡核附表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 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所示「得易科罰金及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4)」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1至3)」,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 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針對附表編號1至2所 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之罪宣告刑之總和 (有期徒刑4年4月+7月+4月=5年3月)。  ㈣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罪質及侵害法益多屬妨害 自由犯罪,兼衡其各次犯罪時間及所反映之行為人主觀惡 性等總體情狀,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9年8月22日 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110年10月14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111年4月14日 2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0月17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2年4月7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2年5月9日 3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30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2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30日 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0月2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2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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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