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欲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欲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欲謙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有明文。另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 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 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 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 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民國112年7月21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按。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罪雖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刑,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則處以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罪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 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則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然 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 聲請書可憑(見聲請卷)。而附件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27、2237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 之拘束。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 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 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受刑人所犯 各罪除附表編號2外其餘各罪均為罪質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既未遂罪,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4、5月間,犯 罪手法相似等情狀,及考量受刑人在前開聲請書中並無其他 意見陳述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 號1、3至7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 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 11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 111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 111年8月15日 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4月 110年10月24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39號 111年9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39號 111年11月8日 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5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5號 111年12月19日 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11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112年2月2日 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11年4月26日至111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27、2237號 111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27、2237號 112年3月10日 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27、22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4月7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7號 112年4月11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7號 112年5月15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