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四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四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吳四川因犯附表所示共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業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簡字第79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拘役40日確定乙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所定應 執行刑拘役40日、編號1所宣告拘役50日之總和。而按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 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 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 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 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上限,但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 款但書所定120 日之上限,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 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 至4各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違反保護令罪,行為手 法相類,且附表編號1至4各罪之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5 月至同年00月間,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 ,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武凱葳【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5號 112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5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執字第4040號 2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5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06號 (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 3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5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06號 (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 4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5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1號 112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06號 (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