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37號
CTDM,112,易,137,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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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敏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敏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連敏芳於民國111年9月2日13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下稱九曲 派出所)洽詢問題,經該所警員劉明穎告以所詢實屬買賣糾 紛,詎連敏芳明知劉明穎張峻銧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猶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3時31分 起至13時33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當場 接續以「糾你娘」、「你娘」(均臺語)辱罵劉明穎,經劉 明穎及張峻銧認連敏芳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而以現行犯將其 逮捕後,連敏芳復承前犯意,接續對劉明穎張峻銧辱以「 幹你娘」(臺語)數次,足以貶損劉明穎張峻銧執行職務 之威信、尊嚴、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明穎張峻銧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連敏芳經本院依其住所 按址送達(易卷第25、55頁),猶未於審判期日遵期到庭, 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其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本院亦認本案應科拘役,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準此,本判 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 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 復經檢察官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卷第82頁),而 被告明知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猶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經本院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出言「你娘」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 罵警察,講「你娘」而已就被銬起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出言「你娘」之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劉明 穎、張峻銧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3至94頁),並有職務報告 書(偵一卷第17頁)附卷可稽,復據被告坦認在卷(偵一卷 第14、39頁,偵二卷第53頁,審易卷第36頁),是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㈡依附表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所示(易 卷第82至85、89至99頁),被告於上揭時地,經告訴人劉明 穎告以「你們就買賣有糾紛,來找我們」後,旋即手指告訴 人劉明穎並先後出言「糾你娘」、「你娘」(編號2至3), 嗣經警以現行犯逮捕後,猶對告訴人2人數次出言「幹你娘 」(編號6至7、15至17)等節,核與告訴人劉明穎針對案發 經過證稱:被告當日因與他人買賣問題前往九曲派出所,伊 向被告說聯繫廠商結果,被告可能聽不進去,就對伊辱罵「 糾你娘」、「幹你娘」等語,暨告訴人張峻銧所證:被告當 日因與他人買賣問題前往九曲派出所,遭逮捕後,仍一直辱 罵「幹你娘」等語(偵一卷第93至94頁),大抵一致,足認 被告斯時確有對告訴人2人出言「糾你娘」、「你娘」及「 幹你娘」之舉。
 ㈢所謂「侮辱」,即侮弄折辱、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無論舉 動或言語均屬之,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予以輕蔑、諷 刺者,即足當之。告訴人2人均為九曲派出所警員且全程身 著警察制服,足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又「糾你娘」 、「你娘」及「幹你娘」除語帶不雅外,並寓有貶抑他人母 親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價值判斷,俱屬負面輕蔑之 詞而令人反感難堪,足以貶抑個人社會評價而減損人格、聲 譽,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與尊嚴無訛,故被告對執 行職務之告訴人2人當場辱罵前述言詞,當屬刑法第140條及 同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侮辱行為。再被告於案發時為年



滿75歲之成年人,且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易卷第77頁), 乃具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其以前述言詞辱罵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當足貶損該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威信及 尊嚴,暨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一節,自屬明知,猶決意於上 揭時地多次面對、直視及手指告訴人2人而辱以前述言詞, 是綜觀被告出言之對象、時機、態度、前後語意及現場狀況 等情狀,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意甚 明。被告辯稱其僅講「你娘」一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又 其情緒激動口出「糾你娘」、「你娘」及「幹你娘」後,甚 且向告訴人2人告以「這樣才是(叫)罵」,益徵其確出於 侮辱故意辱罵告訴人2人,所辯沒罵警察一情,亦無足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多次以前述言詞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告訴人2人之行為 ,分別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 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 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為當。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劉明穎出言「糾 你娘」之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經提起公訴之侮辱公務員及 公然侮辱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究。
 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 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 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 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接續對依法執行 職務之告訴人2人辱以前述言詞,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屬單 純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侮辱公務員1 罪,公然侮辱2罪),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侮辱 公務員罪。
㈤爰審酌被告欠缺法治觀念,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當場對於告訴人2人辱以前述言詞而貶損其等人格、聲譽、 社會評價、執勤威信及尊嚴,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 與告訴人2人成立調(和)解或賠償損害,實值非難。再考 量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前 科素行;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貧寒之家庭 經濟狀況(偵二卷第7頁,易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周子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本院勘驗結果 警員密錄器檔案2022_0902_133630_057以撥放器之時間為準;監視器檔案1_09_R_00000000000000、1_04_R_00000000000000均以監視器畫面時間為準 (以下被告簡稱連;配戴密錄器員警簡稱警1;鏡頭內另名男員警簡稱警2) 1 00:00:01 (影片開始,連著灰色短袖上衣,坐在派出所外使用手機) 警1:你們就買賣的問題。 連:沒,沒。 警1:你們就買賣有糾紛,來找我們。 2 00:00:07 連:糾你娘。(連語氣激動,並伸出右手指向警1)(圖一,約對應1 _04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1:11) 警1:你講什麼,你講什麼? 3 00:00:12 連:我說你娘(臉直視員警)。 警1:你剛剛說什麼? 連:我說你娘是怎樣? 警1:你剛剛說什麼? 連:我說你娘是怎樣? 警1:你現在侮辱公務人員及公署,我現在依法逮捕你(警2走向連) 連:要對我恐嚇,把我逮捕(警1將連之右手上銬)。 警1:我現在告知你三項權利(宣讀權利),這三項權利是否清楚?    清不清楚? 連:不用在那裡(連突然揮手)。 4 00:00:34 警1:清不清楚啦? 連:廢話啦。 警1:清不清楚啦? 連:銬著也好,很開心,今天我很開心。 警1:來,東西放著。 連:我為何要放著? 警1、2:你現在現行犯。 5 00:00:45 連:東西我的,我說你什麼?(右手指向警1) 警1:你說什麼? 警2:你說我們警察。 警1:你不是說你娘?你有說你娘沒有? 6 00:00:51 連:幹你娘(連面對警2說出幹你娘)(約對應1_04_R_000000000000    00檔案13:31:55,圖二),你娘也是在罵啊? 警2:你現在在罵幹你娘。 警1:你有罵我嗎? 7 00:00:54 連:幹你娘,我有罵他嗎? 8 00:00:58 警1:你有罵我嗎? 警2:你有罵警察嗎? 9 00:01:03 連:我什麼時候罵你?你娘是有犯罪喔(連面對警1) (警2與連彼此大聲爭論) 警1:你罵我兩次。 (因爭執聲音大聽不清楚) 警1:妨害公務帶進去。 警2:好(警2將連拉起帶入派出所內) 警1:罵我娘是不是?罵我是不是?罵我是不是? 10 00:01:28 連:我罵你,什麼罵?我有說幹你娘嗎? 11 00:01:33 警1:你罵我娘是不是? 連:我是說你娘而已(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2: 3,圖三) 警1:罵我娘是不是,你好大膽子,我在你面前。 12 00:01:38 連:我基督教徒,我可以罵?(連坐在派出所內之鐵椅上,警2將連 上銬) 警1:你罵我娘?你罵我娘?你不錯。 連:隨你銬,隨你銬,今天閒閒讓你銬。 警1:罵我娘。 13 00:01:53 連:我罵你娘? 警1:峻銧開一下錄音錄影(警1、2討論錄音錄影事宜)。 警1:還罵我們兩次,罵我一次,還罵他一次。 14 00:02:04 連:我罵你什麼?我說你娘而已,我有說幹你娘嗎? 警2:你沒說你娘嗎? 15 00:02:09 連:我有說幹你娘嗎?(情緒激動)我有說幹你娘嗎?(情緒激動右 手指向警2)(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3:1 2,圖四) 警2:你現在沒說嗎? 16 00:02:12 連: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情緒激動連講三次幹你娘,三次均以 右手指向警2),這樣才是罵。(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 0檔案13:33:15,圖五) 警2:喔,你死定了你。 連:幹你娘(右手指向警2)才是罵,講你娘而已是怎樣? 警1:你再繼續罵。(此時另名女警為連量測體溫) 17 00:02:22 連:幹你娘、幹你娘(右手指向警1)(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 00檔案13:33:25,圖六) 警1:好。 連:這樣才叫罵,你娘叫罵嗎? 警1:你娘不是罵嗎? 連:你娘都不能說嗎? 警1:不行啊。 連:沒那種事情啦。 警1:你去跟檢察官講。 連:我要跟檢察官說?你東西拿過來,我要順便告你,我的文給我拿 過來。 (影片結束) 錄音內容及錄影畫面影像連續,無任何不自然跳動、中斷或空白,畫面中顯示之日期與時間亦屬連續,而無停頓、中斷或空白之情形。 卷宗簡稱對照表(僅列本判決引用之卷宗,其餘未引用之卷宗不予贅列):
卷宗名稱(簡稱) 1.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40號(偵一卷) 2.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號(偵二卷) 3.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8號(審易卷) 4.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7號(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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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