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51號
CTDM,112,審訴,151,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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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業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業東被訴毀損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邱業東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其餘同案被告施宏霖林琪 霖、高毅驊李翊銓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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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