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新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6975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新麒於民國112年7月11日9時23分許 ,在高雄市○○市○○路000號的統一超商燕巢門市內,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商品陳列架上 的威士忌酒2瓶,隨即離開該超商,得手2瓶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元的威士忌酒,供己飲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 2年9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