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523號
CTDM,112,審易,523,202309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陳櫻莉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謝信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謝陳櫻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