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周美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周美月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