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65號
CTDM,112,單禁沒,165,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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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包(含包裝袋拾參只,驗後淨重拾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永榮因持有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 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共13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爰就上開毒品部分,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 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4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存卷為憑,堪以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白色碎塊共13包,經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其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3只,檢驗前淨重為10.52公克,檢 驗後淨重為10.50公克) 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9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720號鑑定書1份在卷 可按(見偵卷第4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 ,而屬違禁物,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 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3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 一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



之第一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 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22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公克,聲請書附表記載為0.8公克)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2公克)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69公克)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17公克)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2公克)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36公克)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17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2公克) 10 白色粉末1包(毛重0.37公克) 11 白色粉末1包(毛重0.33公克) 12 白色粉末1包(毛重0.32公克) 13 白色粉末1包(毛重0.31公克) 14 白色粉末1包(毛重0.29公克) 15 白色粉末1包(毛重0.3公克) 16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17 吸管勺子1支 18 電子磅秤2台(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台) 19 夾鏈袋1批 20 監視器(含主機1台、鏡頭2個)1組 21 三星牌行動電話(SIM卡: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22 疑似毒品咖啡包1包 備註 編號1至8部分,登載毒品數量8包、毛重共計14.51公克,拆封實際數量為13包,毛重共計14.83公克,檢驗前淨重為10.52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0.5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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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