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張吳錦治
張孟臻
被 告 黃堃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24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堃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吳錦治 、張孟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