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8號
CTDM,111,易,38,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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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綺珍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230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記官 林晏臣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綺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綺珍前係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伸公司)之業務 人員,明知豪伸公司實際負責人鄭智仁(所涉詐欺罪嫌,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334、335號判 處罪刑確定)並無給付貨款真意,竟與鄭智仁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以下述方式 接續騙取銘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鎮○○○路0 0號,下稱銘聯公司)之鋼材商品:鄭智仁先雇用不知情之 林俊吉(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任清祥(已歿)於民國10 3年間擔任豪伸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群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人頭)後,吳綺珍再依鄭智仁指示,先於10 3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22日之間,以豪伸公司名義購買附表 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HR-C-S型號鋼板鋼材3次,且開立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發票人均為宇群公司任清祥之支票支付貨款 ,並且依照買賣契約兌現,以取得銘聯公司的信任(此部分 未構成犯罪),使銘聯公司誤信豪伸公司確實能正常支付貨 款,同意豪伸公司較大量之鋼材交易,且同意豪伸公司以90 天之後到期的支票付款。後於104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2月2 6日間,吳綺珍即依鄭智仁指示,接續向銘聯公司業務人員



吳順益大量訂購HR-C-S、HR-S型號鋼板4次,並分別開立如 附表編號4至7所示發票人均為宇群公司任清祥之90天後遠期 支票,使銘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豪伸公司確有給付貨款之 真意,接續出貨,將所訂購之鋼板【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588萬1,455元】交付豪伸公司。嗣因附表編號4至6所示支 票屆期均退票,銘聯公司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晏臣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面額(新臺幣) 發票日 是否退票 1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35萬1,951元 104年2月28日 否 2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26萬7,299元 104年3月31日 否 3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103萬1,567元 104年4月10日 否 4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90萬2,414元 104年5月10日 是 5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103萬4,424元 104年6月10日 是 6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126萬6,124元 104年6月10日 是 7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任清祥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CA0000000 267萬8,493元 104年7月10日 未提示 票據未兌現金額合計:588萬1,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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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