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40號
TYDV,112,除,240,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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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邱偉杰
代 理 人 白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0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 001 蔡昕儒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12年1月17日 150,000元 DY0000000 邱偉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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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