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三七五租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06號
TYDV,112,訴,1906,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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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陳美蓉



被 告 彭詮宗

楊秀奇
謝業洪
謝業淵

謝業潤

陳嬿朱
錢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 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 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 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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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