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 告 忠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美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忠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7,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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