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林詩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鉑隼即橙裔室內設計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報酬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3,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