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61號
TYDV,112,消債更,261,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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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雪珍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二、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 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三、請提出自110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



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 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 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 、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擔任妙姿美髮沙龍(事業單位統 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說明該美髮店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5年間(即107年3月至000年0月間)之營業期間,其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為何?平均每 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 領取之金額為若干元?領取後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不足3 千餘元,請說明聲請人還款計畫「每月還款2,000元」是如 何計算?如有調整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請一併說明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請詳細說明聲請人因患有何 種病疾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 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是否影響工作或 生活自理能力暨影響程度為何?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 、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並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 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達影響其工作或 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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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