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56號
TYDV,112,消債更,25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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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怡真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 國112年3月10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因聲請 人無法負擔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34萬2,593元,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 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者:   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 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 且其於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 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 
  又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 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4月27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堪認聲 請人本件之聲請已踐行前開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本院 自得斟酌該調解案卷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 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 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形。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134萬2,593元 ;然依債權人陳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額為30萬4,592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4 4萬6,630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33萬1,110 元、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20萬5,8 09元;另中華民國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尚未陳報其債權, 暫不列計,總計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共為 128萬8,141元,未逾1,200萬元。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除有1輛105年出廠之機車(車號000-0000)、1 輛110年出廠之機車(車號000-0000)、1輛100出廠之機 車(車號000-000)及4份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共17萬2,472元)、1份元大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9 萬3,871元)外,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三商美邦人壽投保證明及元大人壽保險證明書在 卷可佐(本院卷第43、73-83頁)。
  ⒉聲請人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則其聲請 更生前2年應自聲請更生之日即112年7月14日起算(約為1 10年7月至112年6月)。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7月至112年 6月任職於桃園市私立旭登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下稱旭登長照機構),共領有薪資90萬8,070元;另 於111年度領有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1,608 元,並提出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內頁為證(本院卷第 45-49、57-71、143頁),是聲請人於110年7月至112年6 月止,收入所得總計為90萬9,678元(計算式:90萬8,070 元+1,608元=90萬9,678元),是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 之所得收入總計為90萬9,678元。 
  ⒊聲請人陳報其現任職於旭登長照機構,每月薪資約4萬9,149 元【計算式:(4萬3,934元+5萬3,477元+5萬0,037元)÷3 月=4萬9,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提出薪資單為證(



本院卷第139-141頁),又依其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 示,亦查無其他現行有效之勞保投保紀錄(本院卷第47-49 頁),堪認聲請人應無其他薪資收入,是聲請人聲請更生 後每月收入應得以4萬9,149元列計。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前2年之支出,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桃園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其每月個人 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337元。惟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已經調整為1萬5,977元,則聲請人目前每月 必要支出則以1萬9,172元列計為適當。
  ⒊又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每月支出3,000元,且其母親現年 66歲(46年生),無工作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並提出戶 籍謄本、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 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資 料等件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51-159頁),堪信聲請人之 母親確有受扶養之必要。爰依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為標準計算,又聲請人應與其父親、胞姐 胞妹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則母親之撫養費應以4,793元( 計算式:1萬9,172元÷4人=4,793元)列計為當,故聲請人 主張其母親扶養費3,000元,為有理由,予以列計。  ⒋另聲請人主張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共1萬6,000元 ,並提出戶籍謄本、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資料 為證(本院卷第85-93、145-14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未 成年子女年齡尚應在學,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爰依上開11 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9,172元為標 準計算子女扶養費,且聲請人配偶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 故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1萬9,172元(計算式:1萬9,



172元×2人÷2人=1萬9,172元)計算為適當,故聲請人主張 其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1萬6,000元,為有理由,予以 列計。    
  ⒌是以,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1萬9,172元列計,母 親扶養費應以3,000元列計,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1 萬6,000元列計,總計每月必要支出為3萬8,172元(計算 式:1萬9,172元+3,000元+1萬6,000元=3萬8,172元)。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尚有餘額1萬 0,977元(計算式:4萬9,149元-3萬8,172元=1萬0,977元) 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倘以其 每月所餘1萬0,977元清償債務,需約10年始得清償完畢(計 算式:128萬8,141元÷1萬0,977元÷12個月),再審酌聲請人 現年44歲(68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 21年,雖非顯無法清償其債務,惟其債務如加計還款期間之 利息及違約金後,其償還年限必將延長,有違消債條例協助 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意旨,是本院認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形,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 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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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