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邱正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 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85年10月9日依法設立,有 鈞院登記處108 證他字第160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參 考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並考量會務需要、使相對人 之支出、收入來源更明確、刪除重複文字等,故修正捐助章 程,相對人並於111年11月22日召開第9屆第4次董監事會會 議(修正第15條)、於112年3月27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監事 會議,先後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件捐助章新舊條文對照表 所示(修正第4條、第25條),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上開兩次董事監事 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含相 對人董、監事名單等資料)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 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示並無意見,亦有該函覆資 料附卷可參,故應該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主文所示,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111年11月22日及111年3月27日第9屆第4、5次董監事會會議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