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90號
TYDV,112,救,9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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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王樹鎔
代 理 人 陳河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迪商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已向本院起訴 ,因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無資力者,符 合法律扶助對象,該訴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 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中迪商業有限公司請求請 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訴訟代理乙節, 有聲請人提出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 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核聲請人所提本 案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要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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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