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07號
TYDV,112,救,107,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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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車帝汽車商行林驛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因遭相對人車帝汽 車商行盜用聲請人公司名義在網路上招攬生意,造成訂單及 收益損失嚴重,名譽受損,目前公司暫時休業,等待重新開 業,生活困難,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損害賠償 之訴,物證齊全,有照片為證,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 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62號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 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三、經查,聲請人為法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提出之 網頁截圖等件,與其本案請求(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有無理由相關,但與判定聲請人之資力狀況無關。且聲請 人之公司登記狀況為核准設立,並無解散或停業、廢止登記 等情,有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證據 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訴訟費用 之信用技能等情形。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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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