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30號
TYDV,112,建,30,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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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盧亭臻景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貴文
被 上訴人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5
日112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4萬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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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