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42號抗 告 人 吳志鋒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8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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