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8652號
TYDV,112,司執,98652,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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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6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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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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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源泉即胡如勳之繼承人等間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胡張秀玉即胡如勳之繼承人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胡張秀玉胡如勳之繼 承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 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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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