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4418號
TYDV,112,司執,94418,202309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41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永盛興有限公司(已廢止)
債 務 人 鄭維源鄭永川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明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永盛興有限公司等所有動產,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灣銀行信託部( 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