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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3983號
TYDV,112,司執,93983,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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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98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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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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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蔡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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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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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就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強制執 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 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 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 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 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 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 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 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 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 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 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 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 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 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 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



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 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 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次按,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 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復為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 所明定。此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避免債權人任意聲請超額 查封。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可供執行時,即應以此為標準加 以選擇,就債務人財產價值與債權額相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參以103 年5 月20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規 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 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益徵強制執行當應審酌比例原則,採 取適當及必要方法達成執行目的,逾執行名義債權範圍之超 額查封部分,違反過度禁止原則,自非法所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依執行名義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容所 載 ,本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56,500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 ㈡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多寡,經本院查詢此標的物109年5月實 價登錄成交價為4,380,000元,有樂居網查詢資料可參。又 近二年桃園市房價上漲幅度約二成,亦有媒體報導資料可稽 ,足認其價值更高於109年之成交價。是以,本件執行債權 額與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容有很大差距。又其上另有最高限 額抵押權(合計擔保之金額高達5,700,000元),債權人此部 分之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之規定,亦顯屬無實 益。
㈢本件債權人所得執行之債權額既與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價額有所落差,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比例原則之立 法目的,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務人實有其他更適於 執行之標的可供選擇,且債權人同時已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動 產,當無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且債權人於本件債權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之 損失甚大(喪失作為居住之不動產)。參照最高法院71年字 第台上737 號裁判意旨,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則債權人就本 件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 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
㈠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 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



,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 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 ,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另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之修法說明之節錄,甚且認為債權人應考量選用透過分期 付款、展期延還款等方式,以達到滿足債權之目的,顯見現 今強制執行法已不僅在考量債權人之利益;又查依債務人徐 臺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薪資所得。 再者,債務人二人共同簽發本票即負連帶債務,目前均居住 在系爭標的物內,債權人亦可聲請執行屋內之動產,或聲請 執行金融機構之存款等,現既有其他符合比例原則並與執行 債權相當之標的可供執行,參酌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系爭 不動產或執行無實益聲請強制執行,顯已逾越公平合理原則 而有濫用權利之情甚明,則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 聲請,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臺芬所 有坐落屏東縣之不動產部分,此涉及專屬管轄,自應由債權 人另行向屏東地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2年司執字093983號 財產所有人:蔡文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五塊厝 下埔 1716 775 10000分之306 備考 2 桃園市 大園區 五塊厝 下埔 1716-1 433.32 10000分之168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7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住家用、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 78.78 合計: 78.78 陽台5.62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624、62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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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