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885號
債 權 人 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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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松銘
債 務 人 楊卓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起維物聯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起維物聯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
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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