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富王百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林益輝律師
被 上訴人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十九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 上更1字第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法官 王永春
法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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