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6562號
TYDV,112,司執,8656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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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562號
債 權 人 張雅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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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二如喬即DATU ARCEL NU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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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 核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查知第三人設於新竹市東區,足徵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新竹地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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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