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8341號
TYDV,112,司執,78341,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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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34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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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
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債 務 人 童閔即陳童閔即陳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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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容
黃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童閔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 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童閔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本院函 請其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其價格,其於112年9月15日 以其家估字第112091504號函檢送鑑定報告,依鑑定報告書 所載附表所示7宗不動產之鑑定價格總額為新台幣7,088元, 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已不足清償本件執行費用、 預估之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等優先債權,雖依前開條文規定 ,債權人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 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 其費用而聲請依特別拍賣方式進行拍賣。然本件債務人就附 表所示7宗不動產,其應有部分分別僅為8640分之1或8640分 之7,其土地面積最小僅1平方公尺,最大亦僅為260平方公 尺,然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 ,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如經拍定,還需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規定,通知各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如以掛號 附回執之最低郵資寄送,因債務人應有部分甚小,共有人數



恐眾多,所需送達費用亦恐費不貲。故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如 許續以執行,所耗費之司法資源與其執行手段、方式衡量, 及對其他需要使用有限司法資源者之排擠效應,恐有違強制 執行法第1條第2項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8341號 財產所有人:童閔即陳童閔即陳童玉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316 114.04 86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50之2地號。 2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387 12.79 8640分之7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51之6地號。 3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420 1 8640分之7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51之5地號。 4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560 32 86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44之7地號。 5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561 260 86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44之3地號。 6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594 247.44 86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172之4地號。 7 桃園市 桃園區 會稽 598 25 86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大檜溪172之1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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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