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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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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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舒芳即鄭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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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因逾期未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駁回,該裁定
於112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又債權人於112年9月4日補正上
開文件,債權人既於裁定送達前補正,則原駁回裁定應予廢
棄,另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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