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2345號
TYDV,112,司執,72345,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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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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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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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舒芳鄭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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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因逾期未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駁回,該裁定 於112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又債權人於112年9月4日補正上 開文件,債權人既於裁定送達前補正,則原駁回裁定應予廢 棄,另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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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