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