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2年度,1號
TYDV,112,原重訴,1,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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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范德城


承當訴訟人 洪卉芝
被 告 廖錦鸞(即陳松村之承受訴訟人)

陳函詩(即陳松村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岑(即陳松村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錦鸞、陳函詩陳冠岑為被告陳松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松村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3月19日死亡,廖錦 鸞、陳函詩陳冠岑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 ,爰依職權裁定命廖錦鸞、陳函詩陳冠岑承受訴訟,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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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