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
聲 請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蒂(NG Sand De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詩儀律師
李協書專利師
相 對 人 林佳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林秋團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相 對 人 馬淑靜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相 對 人 葉文豪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相 對 人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相 對 人 黃奕霖
余逸民
許鴻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文字」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文字」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
更 正 欄 位 原 記 載 文 字 更 正 記 載 文 字 理由欄二、第11行 第36條第1、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1、3項 理由欄四、第1行 第36條第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3項 法院名稱欄 民事第五庭 勞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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