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2年度,122號
TYDV,112,勞小專調,122,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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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鄧榆臻
相 對 人 宋亭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緹花園飯店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交聲請費用,以及未具體記載 聲請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訊問庭已當庭裁定 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1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 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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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