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鄧榆臻
相 對 人 宋亭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緹花園飯店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交聲請費用,以及未具體記載 聲請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訊問庭已當庭裁定 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1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 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