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40號
TYDV,112,勞小,4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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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許宥霖
被 告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時原聲明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 43,2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7頁)。嗣 於本院言詞辯論中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3,200 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本院卷121頁),經核原告所為,係屬補充其所為之事實 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揆諸前開說明, 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 並派遣至訴外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速公司)桃園站 提供勞務,約定時薪200元,正常工時為上午4時至晚間9時 ,每週日休息,被告尚積欠112年2月工資25,200元及同年1 月份加班費18,000元,而上開款項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爰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43,2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4日府勞資字第 1120212769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下稱系爭歇業認定函)、 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與就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原告提出之攷勤表、原告與訴外人即 被告之夫楊貴志、音速公司所屬幹部「志成」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等為證(本院卷11、39-90、102-103、125-143頁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㈡積欠工資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 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 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拖欠112年2月份薪 資未發,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歇業認定,被告仍未出面 處理等情,有系爭歇業認定函在卷可證(本院卷39-90頁) ,參以被告係以月投保薪資25,250元為原告投保勞保(本院 卷11頁),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應 給付其112年2月薪資25,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112年1月份加班費
⒈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再延長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 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再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小時者(即第13小時以 後),既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工作,亦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其性質較 近似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故應類推適用勞基法 第24條第2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司法院78年02月25日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結論參照)。 再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 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著有規定。另 按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 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 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 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 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 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 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未支付其112年1月3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之加



班費,業據其提出攷勤表各1份為證(本院卷125-131頁), 經本院命被告提出原告工資清冊及出勤明細等(本院卷22頁 ),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能提出,是本院依原告提出之攷勤 表認定上班日數計算之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加班 費總計」欄所示之金額,惟原告僅請求18,000元,自屬有據 。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 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 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加班費,均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無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薪資預付或其他特約情 形,則被告應於次月發給,均為定有期限之債權,而原告向 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2年8月21日(查被告行方不明,係屬應國內公示送達, 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日即112年7月31日之翌日起經20日即 同年8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本院卷33、35頁),是原告向 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12年8月21日,應屬有據。七、綜上所陳,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43,200元,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第 1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 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 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333元,及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惟剩餘667元仍應列入訴訟 費用),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
附表:
加班費之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 B C D E F G 000年0月出勤日期 每小時工資額 延長工時(2小時內)時數 (小時) 延長工時(2小時內) 工資 (計算式:B*4/3*C=D) 延長工時(逾2小時)時數 (小時) 延長工時(逾2小時) 工資 (計算式:B*5/3*E=F) 單月合計加班費工資 (計算式:D+F=G) 3日 200元 2 533元 2.6 867元 1,400元 4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5日 200元 - - - - - 6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9日 200元 2 533元 5 1,667元 2,200元 10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1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2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3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4日 200元 2 533元 5 1,667元 2,200元 19日 200元 1.5 400元 - - 400元 20日 200元 2 533元 2.5 833元 1,367元 21日 200元 2 533元 3 1,000元 1,533元 22日 200元 2 533元 6.5 2,167元 2,700元 23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24日 200元 - - - - - 26日 200元 2 533元 2 667元 1,200元 27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28日 200元 2 533元 6.5 2,167元 2,700元 29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加班費總計 41,503元 約定工時:上午4時或7時或8時至晚間9時;時薪200元、日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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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