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55號
TYDV,112,勞執,5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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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群
鄧如
劉季媛
陳慧真
孟蒼
李公瑜

林盈均
林紹智
陳帥
賴俊華
姜建國
陳智昱
李泊彥
林士豐
李月
曹嘉翔
詹智中

呂哲澔
陳芳絜


呂雪君
陳昱臻
蔡筱君
古美娟
塗豐博
張淑娟
陳哲文
陳寬道
林毅明

簡甄
李騰榆
陳鼎逸
古清文
林瑞龍
王柏升
吳彥承
陳俊名

楊怡潔
邱俊傑
黃彥龍
鄭弘
劉昀昇
陳重榮
謝燿
陳怡家
相 對 人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6月28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未○○等44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 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 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 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於桃園市政府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44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並約定於112年7月3日匯入聲請人等44人之原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依聲請人等44人提出兩造於112年6月28日桃園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渠等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足認相對人未 依調解方案給付,且此部分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等聲請本院裁定就 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 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 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等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 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編號 姓名 金額 1 未○○ 142,135 2 O○○ 94,753 3 L○○ 94,074 4 G○○ 51,536 5 戌○○ 85,491 6 癸○○ 102,854 7 辰○○ 60,025 8 巳○○ 106,037 9 黃○○ 131,618 10 甲○○ 110,455 11 亥○○ 161,359 12 D○○ 156,647 13 丑○○ 97,318 14 卯○○ 147,372 15 子○○ 132,030 16 地○○ 50,136 17 K○○ 73,216 18 辛○○ 218,934 19 宙○○ 63,577 20 壬○○ 113,115 21 A○○ 365,494 22 N○○ 619,732 23 戊○○ 508,012 24 I○○ 181,300 25 天○○ 696,065 26 C○○ 974,800 27 F○○ 248,071 28 申○○ 53,293 29 丙○○ 73,156 30 寅○○ 44,127 31 E○○ 160,208 32 己○○ 469,025 33 午○○ 216,332 34 丁○○ 124,348 35 庚○○ 389,108 36 玄○○ 201,365 37 J○○ 615,105 38 酉○○ 404,824 39 H○○ 159,068 40 P○○ 121,608 41 M○○ 315,337 42 B○○ 280,109 43 乙○○ 41,522 44 宇○○ 3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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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