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213號
TYDV,112,促,9213,2023091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213號
債 權 人 吳素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錦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提示日之本票附表;若係請求給付借款,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