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峰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林峰良之最新戶籍謄本、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決定書、 國庫署賠付被害人新台幣70,000元之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 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