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171號
TYDV,112,促,9171,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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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峰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林峰良之最新戶籍謄本、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決定書、 國庫署賠付被害人新台幣70,000元之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 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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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