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1397號
TYDV,112,促,11397,202309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陳秋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參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伍萬陸仟貳佰
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