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1253號
TYDV,112,促,11253,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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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253號
債 權 人 杜建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葉國政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釋明債務人等三人負連帶給付責任,及請求自民
國111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㈡如係請求票款:
1、具狀表明之。
2、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112年2月10日起算利息(自
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債務人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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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