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0550號
TYDV,112,促,1055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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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仙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相符之釋明
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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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