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614號
TYDV,111,司家聲,614,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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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胡珮萱
胡冠毅

黃德惠
相 對 人 胡阿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胡阿生應給付聲請人胡珮萱胡冠毅黃德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7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判決 聲請人即原告之訴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1號判決,廢棄本院上開判決, 判決相對人應將其所有依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分 別各移轉應有部分1/56予聲請人,且諭知第一審及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25,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 第2779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 臺幣(下同)176,987元,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1號判決上訴 人即聲請人勝訴,並於主文諭知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25,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嗣 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779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即聲請人負擔,而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業已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確定 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核屬無誤。




四、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結果,關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聲 請人繳納之金額為70,795元,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繳 納之金額為106,192元,共計176,987元,並應依前開判決之 諭知,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5,惟第三審訴訟費用則由上 訴人即聲請人自行負擔,是以,聲請人聲請應由相對人負擔 之訴訟費用確定應為7,079元(計算式:176,987 X 1/25 = 7,079,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院依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胡珮萱胡冠毅黃德惠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7,079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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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