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56號
TYDV,109,訴,1356,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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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張清祿


訴訟代理人 廖宜田
被 告 楊慧玲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峰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敏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昌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慧玲楊淑峰楊秀敏為被告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 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 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楊國京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 2年8月1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楊慧玲楊淑峰楊秀敏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其等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 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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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