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37號
TYDV,103,重家訴,37,2023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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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櫻美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萬11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萬6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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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