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08號
TYDM,112,附民,708,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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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8號
附民原告 陳啟華 年籍與住居址均詳卷
黃世明 年籍與住居址均詳卷
附民被告 林佑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4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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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